昨日上課,醫護職的同學分享了有關DNR的心得,
先介紹一下好了....其實我也不是很懂,因此上網查了一下資料,繼續了解中....

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

安寧緩和醫療: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,施予緩解性、支持性之醫療照護,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。
末期病人:指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, 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。
心肺復甦術: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,施予氣管內插管、體外心臟按壓、急救藥物注射、心臟電擊、 心臟人工調頻、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。

立意良善,對吧?誰捨得讓親人在死前受苦呢?
但是,卻產生了部分濫用的現象.
有些家屬在醫院經由醫師或護理員的一再遊說,簽下了DNR同意書,
醫師據此便不再施與任何急救的措施,
不知情的家屬哪知道原來他的家人是有機會被救活的呢?

同學一再跟我們強調:
DNR的簽署適用於慢性末期病患等,
不適用發生意外事故的患者。

寫這篇日誌,是要提醒我自己千萬要記得!
遇到緊急時刻時,一定要沉住氣,
問清楚醫療處理行為的利與弊以及可能產生的後遺症啊....
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zyb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